中级会员
 
威望- 0 点
贡献- 29 次
走币- 182 枚
|
二手房内曾发生跳楼坠亡事件
买方要求取消条约
卖方拒绝返还定金
双方对簿公堂
对房屋生意业务细节争议不停
真实情况到底如何?
生意业务“凶宅”引发抵牾
2021年6月,顾先生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看下,看中了李女士的房屋,对于房屋和代价十分满足。他当天就和李女士签订了协议,购买李女士的房屋,并支付了50万元定金。
当晚,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又上门找到顾先生,让其签署一份《情况告知书》。顾先生表现,基于信任并未仔细阅读告知书内容就签了字,但之后才发现,告知书载明的内容为:“某女演员从该房屋窗台跃下,跳楼坠亡,此情况已如实向您告知。”
发现该情况后,顾先生立刻接洽中介公司和李女士要求终止购房协议,返还支付的定金。但李女士并差别意退还50万元定金,顾先生认为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欺诈,遂将他们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然而在法庭上,李女士和中介公司都表现,在看房其时就已经明确告知顾先生该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且正是基于此,房屋的代价(9万元/平方米)才远低于市场价(11万元/平方米)。顾先生现在要求终止双方的生意业务,属于违约,故其先前支付的购房定金应予充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中曾发生的某女演员坠楼事件,在其时属于惊动性比力强的新闻,这势必会影响房屋代价和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因此,依据老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该情况向买受方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这一情况,使顾先生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现的情况下做出买房的决定,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法院取消购房条约的情形。大概李女士和中介方在对于该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顾先生,顾先生亦有权请求取消该条约。
但在本案中,法院联合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情况告知书》也由顾先生本人签字确认的事实,且带看的中介方工作人员亦出庭作证,表现曾多次告知顾先生真实情况,因此对于李女士和中介方的陈诉予以采信。
对于顾先生提出其未仔细阅读告知书内容,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地产生意业务中介协议》应为真实意思表现,故对于顾先生要求取消条约并返还已支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房屋生意业务双方均须尽责
房屋生意业务的双方在生意业务过程中都应尽到自己的审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该房屋存在瑕疵,出卖方有义务将该瑕疵如实告知买受方。在出卖方告知后,买受方对于是否购买该房屋应秉持审慎的态度,从瑕疵大概产生的影响、房屋代价与市场代价的差距、房屋再出售大概性等方面综合举行考量。
一旦双方告竣了真实的生意业务合意,应本着契约精力,服从双方的约定,依约全面推行自己的义务。
文章转自:公众号@上海静安法院
泉源: 河北省人民查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