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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被试驾车辆撞伤后,因赔偿问题将试驾人小刘和4S店一并诉至法院,要求4S店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损失,由小刘和4S店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刘认可小马的诉请。4S店不认可小马的诉请,认为4S店不存在不对,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在车辆上路前依法投保交强险,现其未推行该项义务,故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负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当由小刘与4S店按份负担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小马诉称,小刘驾驶4S店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该4S店门口门路上行驶时,与正常行走的小马发生交通事故,致小马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分认定,小刘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马无责任。小马认为,小刘对事故负担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小马予以赔偿。4S店享有事故车辆所有权及车辆运行长处,未投保交强险,没有在试驾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依法应对小马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负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4S店与小刘负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小马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被告小刘表现认可小马的各项诉讼请求,认可事故责任认定,同意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4S店辩称,差别意小马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小刘最初是在公司堆栈内体验肇事车辆的状况,工作人员已先行查对了小刘的驾驶证。试驾期间,小刘两次挂挡未到位,工作人员也实时制止,但小刘不听劝阻将车辆开出堆栈,最终导致车辆在失控情况下将小马撞伤。因此,4S店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不对。第二,由于肇事车辆属于待售新车,因此未投保交强险,4S店也未将事故所在作为试驾区域,因此,对于肇事车辆未能投保交强险,4S店不存在不对,不应负担包罗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4S店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不对?
法院认为,第一,试驾车辆为保障安全思量,应当选择专门的封闭场所,但4S店提供的汽车试驾园地处供社会公众通行的车站广场内,4S店对此存在疏忽。第二,根据《门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小刘试驾的汽车虽然属于待售新车,但上路行驶时也应当取得暂时通行牌证并投保交强险。因此,4S店对于待售车辆的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对。
2.4S店是否应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原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表明》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4S店作为待售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对于上路试驾的待售车辆负有投保义务,但4S店却疏于推行,因此,小马主张4S店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3.4S店是否应与小刘共同负担连带责任?
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小刘与4S店违反了各自义务所致,双方应按份负担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中小刘作为肇事人,违反驾驶人负有保障行驶安全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4S店未尽到作为销售商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双方间无其他负担连带责任因素,因此,小刘与4S店应对小马的公道损失负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小马的公道损失为19万元,其中由4S店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马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0万元,剩余8万元损失按照小刘负担60%、4S店负担40%的比例举行赔付,由小刘赔偿4.8万元,由4S店赔偿3.2万元。
宣判后,4S店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的是试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如何负担的问题。由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多发生于已售出的机动车,权责较为明晰,而试驾车辆处于“待售”状态,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颠末、责任分配等易产生误解。这些误解包罗:试驾车辆未登记注册、未投保交强险是正常现象;试驾可以在4S店就近举行;如果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第三人的赔偿应当由试驾者负担;4S店只需确认试驾者是否具有对应试驾车型的驾驶证、包管车辆性能安全即可,等等。
事实上,通过4S店的试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可见,看似普通的试驾过程,蕴含着许多法律风险。
首先,试驾车辆应当在专门的试驾场所举行。即便购车人具有多年的驾驶履历,在面临新车时,仍有大概因为车辆的设计差别,难以熟练使用。因此,无论是基于试驾者自己的安全,照旧出于对其他交通加入者的负责,汽车销售商都不应将试驾的区域选定在社会门路上,而应当在避开社会车辆、人员的专门场所更为符合。
其次,如果最终照旧选择了上路试驾,那么“试驾”、“待售”并非是汽车销售商的“免责金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试驾车辆虽然处于待售状态,无法举行权属登记,但如果需要暂时上门路行驶,也应当取得暂时通行牌证。除此之外,未举行登记上牌的车辆,也可以投保交强险,因此,“试驾”、“待售”也不是汽车销售商不予办理交强险的捏词。如果汽车销售商未推行上述义务,放任车辆上路试驾,那么很有大概会在事故发生后被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负担赔偿责任。
最后,由“试驾”引起的事故中,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付金额原则上应当由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商按照不对水平按份负担赔偿责任。而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原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表明》第十六条,当事人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商作为投保义务人、试驾人作为侵权人共同负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试驾可以让购买者更好地相识、体验意向车型,但其中所涉及的门路交通安全也应当引起包罗买家和汽车销售商的注意。对此法官提示:(1)应只管选择封闭、专门的试驾场所开展试驾工作,制止选择社会门路举行,从源头上低沉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2)作为销售商可选择固定的车辆作为试驾车并对其投保相应的交强险、商业险,一旦事故发生对各方均是保障;(3)作为试驾人应当审慎驾驶、听从销售人员的发起,制止盲目自信引发不须要的交通事故。
文/朱珺(北京海淀法院)
泉源: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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